(2011)金乙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乙初字第3008号原告:金某。被告:叶某。原告金某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2009年7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金乙初字第336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结婚,2008年3月16日生下儿子叶乙。婚后不久,被告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欠下累累赌债,债主经常上门催讨赌债,致使原告及儿子生活不得安宁。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又向原告讨饶求情,并保证今后不再赌博。原告原谅被告,为此撤回起诉。可是被告没有痛改前非,仍继续长期在外参赌,并以赌博为业。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种不幸的婚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叶乙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各自所有,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负债务各自承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一、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提供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2009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三、提供(2009)金乙初字第33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因被告求饶保证悔改的要求而撤诉的事实。四、提供叶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的事实。五、当庭提供婚生子叶乙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出生的事实。六、当庭提供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曾协议离婚,双方各自签字的事实。被告叶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故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从原、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感情状况等方面分析,应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金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子叶乙由原告金某监护教育至十八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