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甲,女,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慧霞,江苏严耀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乙,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慧霞、被告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依法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乙辩称,我和原告的虽系再婚,但结婚18年感情很好,最近就是因为房屋拆迁款的问题闹了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期,因经济问题原、被告发生矛盾和争吵。2012年2月份,原告独自搬出在外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十几年,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夫妻间虽时有摩擦,但也基本上能相互关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王乙离婚及其他各项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