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运。被告栗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