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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车佳晶。被告:应某。委托代理人:祝双夏。委托代理人:XX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