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武与被告张喜廷、李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武,张喜廷,李嘉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姚文武,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张喜廷,男,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嘉宾,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武与被告张喜廷、李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武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文武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