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甲,男,生于1977年2月5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23日。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代理人蔡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5年4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高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于2006年腊月以外出看病为由,至今不归且音信全无,我多方打听寻找被告未果,这几年被告不顾家庭和孩子,也不和家里联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现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4月1白生一男孩,取名高某,现年6周岁。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06年腊月被告以看病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陇县李家河乡苏家塬村民委员会证明,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又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又未进行有效沟通,。并且被告自2006年外出,至今不归,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通过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经本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高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蜂审 判 员 祁小林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成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