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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卢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卢木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三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卢木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