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成涛与刘志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涛,刘志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成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龙,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刘志勇的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深圳技师学院教师,从事动漫设计教学且在Flsah动画设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11月以来,被告在网址为www.flash8.net的网站论坛上持续发表原告出售房产、转移资产、债权等捏造、虚构的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同时多次使用“小人、败类、无耻”等词汇对原告进行侮辱。网址为www.flash8.net的网站是一家主要面向中国大陆用户及全球Flsah行业用户的综合性Flsah动画门户网站,目前已有超过100万注册用户,该网站论坛每天有超过数百万人次浏览量,同时原告为该论坛的资深注册用户。被告在该论坛中的上述不实言论,致使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纷纷误解,同时在原告的单位和学生中间造成了负面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极大贬损了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严重降低了原告社会评价和声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被告为深圳知名的动画设计师,原、被告及另一案外人在2009年3月31日签订《合作股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并经营深圳市闪客涛涛动画工作室。后来因各方原因,被告同原告在2010年11月30日解除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合作关系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2010-2011年双方共同合作制作的动画项目-现代多媒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的“现代初中中国历史(2009年版)多媒体制作40集历史故事动画”(以闪客涛涛动画工作室的名义同现代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和被告各自负责制作一半,并对各自所制作的动画质量与修改负责,收到制作款后各自分配所制作的利润。此协议签订后,被告负责制作的动画已经通过现代公司审核并确认不再修改。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将其制作的动画源文件全部交给了现代公司,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是原告在收取了现代公司支付的全部制作费用后,却一直拒绝支付被告依协议应得的48000元制作费用,被告在实施正当维权行为后,原告不但拒不承认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反而在网址为www.flash8.net的网站论坛上(网名为“闪客涛涛”)发表言论颠倒黑白,并使用“小人”、“跳梁小丑”、“怨妇”等词对被告进行人格侮辱。被告认为诚信经营是建立良好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原告拒不支付其所欠被告动画制作费用的行为丧失了基本的“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被告被逼无奈在相关网站上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曝光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合作关系,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杨光签订《合作股东协议》,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闪客涛涛动画工作室,协议约定利润按原告成涛占50%、被告刘志勇占25%,案外人杨光占10%的比例分配。后因各种原因,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了取消合作的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现在已经协商好还没有制作的项目《40集历史故事动画》,以闪客涛涛动画工作室的名义签署合同,成涛与刘志勇各自负责制作一半(20集),并对各自所制作的动画的质量与修改负责。收到制作款后各自分配所制作的利润”。后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其制作费,双方发生争议,被告遂以合伙协议纠纷将本案原告、深圳市闪客涛涛动画工作室和丁玉华一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基于该制作费争议,被告以“清风”的网名在网址为www.flash8.net的网站(该网站名为“闪吧论坛”)上发帖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使用了包括揭露丑恶行为、扭曲人格、小人、无耻等言语攻击。其中,被告2011年11月15日对原告家庭生活予以攻击,声称原告“要与老婆离婚算是用心良苦了,把房产卖了,所有资产转移到其母名下,现在你个人可以认为你个人没有房产没有资金,我走法律难收钱;我这里要奉劝一下一些物质少女,不要以为他现在对你很好,最终你会人财两空。一年前的前车之鉴你们去查一下”。针对被告的攻击,原告也以“闪客涛涛”的网名,对此予以回复。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于2011年11月23日对http://www.flash8.net网页中原、被告之间的帖子进行公证,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77元。经被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于2012年1月9日对http://www.tao8.tv网页中关于“业务合作”、“联系我们”、“友情链接”、“涛吧新闻”、“闪客涛涛动画2010年招聘”、“闪客涛涛动画2011年招聘”、“全国税法动漫大赛《刘三姐新传》获银奖”等内容进行公证。被告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合伙关系存在纠纷,被告已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无不当。但被告作为一名网络动画专业工作者,应当知晓网络信息平台作为自由、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登录即可即时发布信息,由于网络信息即时性、海量性的特点,发布的信息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其以网络发帖的方式追索制作费用,并在贴子中使用某些侮辱性的言语,且对原告个人婚姻生活中的隐私进行无根据的散布,其目的就是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的行为系故意损害原告的名誉,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即时删除帖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结合被告的过错及原告的受损程度等,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3000元、公证费677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也有对其攻击的言语,提出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原告发帖进行辩解和回复系因被告侵权所引起,原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被告的名誉侵权。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涛书面道歉并删除其发布在网址为www.flash8.net上的所有关于原告成涛的侵权帖子;书面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查后由原告成涛在www.flash8.net网址上公布十天;被告刘志勇逾期不履行,本院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刘志勇负担;二、被告刘志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涛精神损失费3000元、公证费677元;三、驳回原告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朝  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