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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敏国与郓城县宏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国,郓城县宏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宏泰玻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郓城县宏泰玻璃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陈东全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