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国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国,王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李怀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马于村人。被告王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原告李怀国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