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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阳跃兴与陈振泉、陈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跃兴;陈振泉;陈振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3民初250号 原告:阳跃兴,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陈振泉,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陈振发,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阳跃兴与被告陈振泉、陈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阳跃兴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阳跃兴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阳跃兴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应鹏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新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