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4-23
案件名称
顾传云与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兴林、任祥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秀凤;袁佐清;蔡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2)江执字第0059号张秀凤、袁佐清、蔡和平:申请执行人张秀凤与被执行人袁佐清、蔡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蔡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14.14元(含执行费528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张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江大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