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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20-04-23

案件名称

顾传云与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兴林、任祥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秀凤;袁佐清;蔡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2)江执字第0059号张秀凤、袁佐清、蔡和平:申请执行人张秀凤与被执行人袁佐清、蔡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蔡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14.14元(含执行费528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张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1)江大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