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涧民四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香玲与袁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香玲,袁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59号原告崔香玲,女。被告袁连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香玲诉被告袁连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香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香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香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由原告崔香玲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