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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孟某1,女,2006年7月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邱某,女,1985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某2,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1与被执行人孟某2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孟某2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某2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伊环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志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冬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