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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旭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旭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0号原告深圳市美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卫国,该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防正,该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