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吴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吴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李某某涉嫌经济犯罪,且安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当事人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故原告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或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提起,故本案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小芳胡小芳沈三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