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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吴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吴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李某某涉嫌经济犯罪,且安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当事人浙江××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故原告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或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提起,故本案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小芳胡小芳沈三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