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步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徐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徐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赵步宽。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在宝应县苏中北路X号。负责人衡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徐中。本院在审理赵步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徐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步宽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步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步宽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