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吴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保字第12号申请人方某某。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方某某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无牌照叉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无牌照叉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