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涛诉李文昌、李艳、李耀辉、李琪、曹富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昌,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昌,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被执行人杨涛,又名扬鹏辉,男,生于1985年7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前依照生效判令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4012.70元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依照生效判令全部执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