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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法定代表人蒋正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桂林��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费754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生效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房产,但房产属于千家洞景点整体资产,无法分割执行,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1)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判��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