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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淑英与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英,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刘淑英(身份证号:370226194905182221),女,194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英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英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英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