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60X。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都市××城镇××路××号,身份证号码:×××0310,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119-X。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简称富昱特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7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与原本或正本相符。该证明显示,1999年12月13日××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向财团法人台湾××中心申请注册了网域名称:××more.com.tw,有效使用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海市公证协会于2011年4月7日出具沪公协核字第0000934号核对证明,证明上述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0年12月17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了××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该授权书签署于2010年11月15日,由××数位影像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在我国大陆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1年4月7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了沪公协核字第0000916号核对证明,确认上述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1年7月17日,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2011年7月21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4505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刘某来到钟山公证处李某的办公电脑前,办公电脑使用操作系统为“WINDOWSXPSP3”,默认浏览器为InternetExplorer8,通过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默认打印机为HPLaserJet1020plus打印机。刘某操作电脑,操作过程如下:在电脑上桌面上新建名为“富昱特”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9”的W0RD文档。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简称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IE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0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InPrivate筛选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在“imagem0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输入“A104071”,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按“Print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9.d0c”文档中。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zn××.cn点击回车键,进入“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主页,依次点击主页中“产品介绍”、“产品报价”、“企业文化”、“给我留言”和“联系我们”项,进入新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9.doc”文档中。公证书附有上述每次截图的图片。通过对图片A104071和南华公司网站上载的涉案图片进行对比,两者均为实验室专业人员对试管实验器具的关注图,两者是一致的。图片A104071的拍摄时间是2001年4月13日,发表时间是2001年5月15日,并上载到了××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另查,南华公司设立了网址为www.szn××.cn的网站,上述网站域名已经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再查,××网在版权声明一栏载明:××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网不拥���此类素材图片的版权,××网内标明版权为“共享”、“昵友原创”、“原创作品出售”等图片素材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它用;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对于富昱特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富昱特公司提交了网域名称注册证明、网站imagemore.com.tw网页的内容及富昱特公司持有图片A104071的底片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南华公司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图片A104071享有著作权。根据××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富昱特公司对于××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有权在我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根据××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有权就侵犯图片A104071的著作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富昱特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适格的。经比对,图片A104071和南华公司网站上载的涉案图片均为实验室专业人员对试管实验器具的关注图,两者是一致的。图片A104071的拍摄时间是2001年4月13日,发表时间是2001年5月15日,并上载到了××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南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4日,其网站登记备案时间是2010年3月17日,南华公司辩称“使用涉案图片的来源是通过http://www.nipic.com/show/1/22/0a3d7d84396befl8.html共享取得”,而××网在版权声明一栏载明:××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网不拥有此类素材图片的版权,××网内标明版权为“共享”、“昵友原创”、“原创作品出售”等图片素材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它用;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故南华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南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载涉案图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图片A104071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南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富昱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南华公司因侵权所得之利润或者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之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类型、南华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南华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图片A104071著作权的行为。二、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南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19号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南华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原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有关富昱特公司进行公证的大量文字,只是操作性质的,按照上面的操作步骤,只是打开了“Internet”网页中南华公司和富昱特公司网站的相关图片,并不能证明富昱特公司网站上的图片就一定来自富昱特公司的编号为“A104071”的图片。2、原审“通过对图片A104071和南华公司网站上载的涉案图片进行对比,两者均为实验室专业人员对试管实验器具的关注图,两者是一致”的结论不准确,因为富昱特公司网站上“A104071”图片有“imagemore”的水印防伪标志,而南华公司网站上所使用的图片没有“imagemore”水印防伪标志,这是最大的区别。鉴于此,南华公司认为使用从××网上共享的图片,并不存在侵权,也就不存在对富昱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当庭答辩称,��、富昱特公司持有涉案图片拍摄的底片证据,足以证明我方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有涉案图片的展示网页,并且涉案图片网页上有imagemore的图片水印及相应的版权声明,以及对我方的授权声明,证明我方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imagemore网站上关于涉案图片的水印是××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图片的作品署名,同时也是一种技术上防护措施,就好像是CCTV在电视左上角有标志一样,该水印标志并不是与××网上涉案图片的根本区别,但两个图片是一致的。综上,南华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富昱特公司一审起诉认为南华公司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请求依法判令:1、南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富昱特公司编号为A104071的图片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2、南华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3、南华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南华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南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富昱特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南华公司网站上载的涉案图片是否与富昱特公司编号为A104071的图片相同,南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首先,经比对,南华公司网站上载的涉案图片和图片A104071均为实验室专业人员对试管实验器具的关注图,两者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人物和道具的选择、特定姿势的安排、拍摄角度等方面均相同。只是图片A104071上有“imagemore”水印标志,而涉案图片没有该标志。其次,南华公司主张涉案图片是在××网上下载的,但××网在版权声明中已经明确载明“××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上传而来,××网不拥有此类素材图片的版权”。再次,水印标志仅是著作权人对图片的署名,是一种技术上的版权标志,该水印标志作为一种技术措施,亦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添加或删除,南华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两张图片不一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华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类型、南华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南华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南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