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杨剑平、马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杨剑平,马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尹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德才,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剑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国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杨剑平、马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以被告已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90.00元,原告承担80.00元,退回原告8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