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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谢某,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国辉,永吉县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