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谢某,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国辉,永吉县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