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国文与罗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文,罗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4号原告:潘国文,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宝云,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文诉被告罗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文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宝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潘国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