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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国文与罗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文,罗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4号原告:潘国文,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宝云,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文诉被告罗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文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宝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潘国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