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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嵊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甲、何某等与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何某,谢某某,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何乙,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嵊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何甲。原告:何某。原告:谢某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某某。被告:喻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宁波市××××号。负责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戎某某。被告:何乙。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大道××段××室。负责人: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何某、谢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下称人××公司)、何乙、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甲、何某、谢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陶贤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杭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