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葛文奇与朱广亮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奇,朱广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葛文奇。被告朱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奇与被告朱广亮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葛文奇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文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文奇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