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甲、杨某某等与张某某、何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杨某某,应某某,刘乙,刘丙,张某某,何甲,蒋某某,秦某某,何乙,何丙,何丁,何戊,沈甲,陈甲,陈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张某某、何甲、蒋某某、秦某某、何乙、何丙、何丁、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甲。原告:杨某某。原告:应某某。原告:刘乙。法定代理人:应某某。原告:刘丙。法定代理人:应某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何甲。被告:蒋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何乙。被告:何丙。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被告:何丁。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被告:何戊。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该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沈甲。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法定代理人:沈甲。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河滨××路××号。代表人:沈乙。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杨某某、应某某、刘乙、刘丙与被告张某某、何甲、蒋某某、秦某某、何乙、何丙、何丁、何戊、沈甲、陈甲、陈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因其认为无法举证证明沈甲转让的肇事摩托车系报废车辆,故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甲、陈甲、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甲、杨某某、应某某、刘乙、刘丙撤回对被告沈甲、陈甲、陈乙的起诉。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