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60号原告:慈溪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西119弄1-2号。法定代表人:陈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东,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故不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明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