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陆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陆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33号原告:朱建平。被告:陆铁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陆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陆铁华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自2009年11月初起已居住于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79弄6号618室,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0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万伍仟元整。现原告因主张被告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其主张被告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崇文公寓2幢5单元501室提交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被告根据其所提供的由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东平巷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认为其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3月居住于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79弄6号618室,其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居住证明能证明其于起诉时已在该处所连续居住满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