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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鄞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与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合伙协议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组织代码:25428141-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甸戎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组织代码:7960038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村。代表人:翁某某。原告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以前曾向原告购买塑料原料,原告不开具发票,价款均已结清。2011年8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黑abs塑料原料5000k,计价款60000元。被告收货后没有付款,于同月22日向原告出具转账支票一份。同月31日,原告持该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曾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票面金额6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2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送货单、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转账支票、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退票理由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被告送货计价款60000元,被告出具的同额转账支票遭银行退票的事实。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的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上述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黑abs塑料原料5000k,计价款60000元。同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面额为60000元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转账支票一份,用途为料款。同月31日,原告持该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关系真实合法,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取得同额票据,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现该票据因出票人(即被告,下同)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被告签发空头支票,原告作为持票人要求其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给付原告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给付原告慈溪市××××塑料有限公司赔偿金12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合计诉讼费用1297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兵模具塑料厂(普通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