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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明,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王天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顺,男,汉族。被告张小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住所:汉阴县北城街。法定代表人:余晓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明与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天明尚未医疗终结,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明的病情尚未确定,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志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