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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候某某、韩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