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候某某、韩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件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