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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聂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聂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被告聂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聂某孩子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