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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登民一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吴运刚与霍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刚,霍秋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登民一初字第3032号原告吴运刚,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霍秋克,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原告吴运刚诉被告霍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运刚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吴运刚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杜帅武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