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与林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保字第2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4469668-5)。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劳某某。被申请人:林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林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11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