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对双方之间货款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已对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冀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