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王彤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王彤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王新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王彤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