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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梅、蒋国良等与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蒋国良,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王梅,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蒋国良,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雷、王凤华,系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蒋国良诉被告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梅、蒋国良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