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艳与王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王玉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张艳,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委托代理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王玉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艳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