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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武与李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李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章武,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良秀,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武诉被告李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武诉称:2008年9月24日李良秀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李良秀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良秀未作答辩。章武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章武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表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李良秀借款的事实。对于章武的证据,李良秀未进行质证。李良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章武提供的证据,李良秀未行使抗辩权,章武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章武与李良秀系同学关系,李良秀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08年9月24日向章武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良秀向章武立据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良秀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归还。李良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章武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行使抗辩权的自行放弃,故章武要求李良秀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良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章武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40元,由李良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静静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