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第三人张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馨,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女。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系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系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第三人张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