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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于和解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甲案件款人民币3000元,剩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48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