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于和解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某甲案件款人民币3000元,剩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48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