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20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江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