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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20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江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