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宇正武,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燕,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宇正武、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六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我们自介绍认识到订婚,只见过一次面,完全是父母包办订婚、结婚。相互之间根本不了解,也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与被告离婚。订婚时女方索要彩礼15050元、买衣服3000元、办四桌酒4000元、打的1000元、包给小孩钱1200元;结婚时女方又要彩礼32000元、烟酒钱1500元、四桌酒4000元、打的1000元、包给小孩钱1300元。合计67950元请求返还。邢某某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夫妻感情较深,离婚只是被答辩人听从其父母不道德的意见。2011年正月初六订婚,被答辩人赠与答辩人一枚订婚戒指、一条金项链。2011年4月28日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上班的地方上海昆山去探望,住了近一个月,后双方不断的保持通话联系,由此可见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结婚之后一起到无为共同生活,生活期间一直至今也未出现争执情况。二、被答辩人在本诉中只是请求离婚,故此法院应按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在离婚的范围内审理本案。三、诉状中的礼金、一枚订婚戒指、一条金项链,并上述物品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时一同带入被答辩人家中。如离婚应当予以返还。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一同带去16000元个人财产,在婚后被被答辩人取走了。如离婚应当予以返还。五、本案中被答辩人请求离婚有遗弃答辩人的嫌疑,答辩人保留被答辩人遗弃家庭成员的刑事诉讼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了解充分,夫妻双方感情牢靠,婚后生活一直平稳,为保障答辩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何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二、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三、公安机关调查的损坏财物照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何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邢某某质证意见认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因缺乏公安机关证明,我们持怀疑态度。邢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适格。二、请求法院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有和好可能。三、上述毁坏的物品,有一部分是何娟陪嫁财产,若损坏由原告承担保管责任。四、何某某发给邢某某短信,说明何某某迫于压力才要求离婚。对邢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何某某质证意见认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调查笔录1、证明陪嫁财产被邢某某打坏的,2、对父母包办没有提及和否认,3、是否生育谁也不能确定。证据三、短信是我发的。压力大是她每天和我吵架,妈妈流泪是不想我们离婚。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何某某提交的财物损坏事实应当认定。根据何某某、邢某某的上述陈述以及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何某某与邢某某2011年正月初六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4月28日何某某去探望在上海昆山打工的邢某某,2012年2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双方一起到无为打工,租房共同生活。现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何某某诉称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事实依据,何某某与邢某某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财物损坏行为实属不当,发生之原因双方均未述说,不能说明何某某与邢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何某某与邢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何某某与邢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亮群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