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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俐娟与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俐娟,陈晓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杨俐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0342。被告陈晓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4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俐娟诉被告陈晓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俐娟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俐娟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