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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何六良与裘伯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伯均,何六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伯均。委托代理人:王文根。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六良。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裘伯均因与何六良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均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六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六良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六良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