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方某。被告李某。原告方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上网认识,通过QQ聊天有了感情,2010年7月底双方在宁某见面,8月1日被告就跟原告到原告家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乙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后被告到宁某打工不愿回家,劝久了双方就吵架。被告的父母来劝后也只回家一次,被告也不肯生小孩。原告认为,原、被告经双方父母多次调解无果,婚前也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共同生活建立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6月份上网认识,双方通过QQ聊天产生感情。××××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之后,双方为被告到宁某打工不能共同生活及生育儿女等某。目前,原、被告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西方村民委员会证明、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从本案情况看,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也不长,双方的确未能很好的培养起夫妻感情。本院考虑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认为应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尚依据不足,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