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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史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