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辖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龙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辖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李振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林长春。原审被告杭州龙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汝海。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主要涉案事实发生在其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一般应由第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三原审被告侵犯其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系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龙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前述规定。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书记��郝梦君 关注公众号“”